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以其案件經數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為由,聲請移轉均由本院審理。惟依聲請人所述,其所犯之罪既均仍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自無聲請移轉管轄之問題。再者,本院係第二審法院,如聲請人所犯之罪,本院轄下各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則本院既係各該法院之上級法院,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亦僅能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即第一審法院),而不得逕為第一審審判。是聲請人所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黃蕙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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