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許秀利 被告 邱傳發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105年度上訴字第24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引用起訴及原判決所載事實。爰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惟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邱傳發被訴加重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黃琳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