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枝主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枝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枝主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鄭枝主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聲字第558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又因竊盜、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414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8年10月28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
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妃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