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自民國99年10月
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志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5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自99年10月5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於102年3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12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1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