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嘉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嘉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嘉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何嘉偉(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7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二)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4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4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受刑人自101年1月19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6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5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