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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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忠盛 選任辯護人 黃志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及附件二之被告書寫信件所載。
二、查被告廖忠盛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強盜罪嫌重大,復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於偵查中係經檢察官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故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12月7日予以羈押,後於102年3月7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又被告自案發當日即已逃匿,後經通緝數月始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所涉犯者復屬重罪,核存有畏懼重罪刑罰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故本院仍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至被告雖以其母親往生,希望返家奔喪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此與被告本身日後有無逃亡之虞無涉,尚難執此逕認原羈押原因或必要性已不存在。況且,被告親人前已執同一理由,聲請戒護奔喪,經本院基於人道考量予以准許,惟被告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表示拒絕(此等戒護方式下之奔喪),因其身負刑案,不願返家造成家人困擾等情,亦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紙在卷可憑,自不得僅因被告個人有其他顧慮,即謂其無羈押之必要。此外,本院復查無被告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而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具狀聲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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