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乙○○庚○○丁○○戊○○兼上五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丙○○
辛○○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被告壬○○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五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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