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滋琇 即鉅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訴訟標的欄之金額為「新臺幣34,968元」與請求標的欄之金額「新臺幣5,355元」不同,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及釋明其計算方式為何?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