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抗字第7號抗告人 黃靈寺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04年度竹簡字第2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在抗告狀補正抗告人之簽名或蓋章,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6年5月8日對於本院新竹簡易庭104年度竹簡字第22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在抗告狀簽名或蓋章,其提起抗告,書狀程式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現抗告人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佳惠
法官蔡欣怡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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