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劉時傑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起訴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24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因未敘述上訴理由,且遲至上訴期間屆滿日後20日內仍未補提,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9日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5月26日送達被告住所,由被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上說明,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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