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請人 紀昱廷 相對人 鄭玉卿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玖拾伍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12月19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5年9月20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各一件、本票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目├──────┤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岡山│大仁││3058││2578.00│100,000分之533│├─┴───┴───┴───┴──┴───┴─┴──────┴───────────┤│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號│號││││及面積││├─┼──┼─────────┼───────┼──────┼──────┼────┤│1│3106│高雄市○○區○○段│十六層│第十三層:│陽台:9.93│全部││││305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80.57│││││├─────────┤│合計:80.57││││││高雄市岡山區公園西││││││││路三段185號13樓│││││├─┴──┴─────────┴───────┴──────┴──────┴────┤│備註:││共有部分:大仁段3148建號,4,4952.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5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