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鳳嬌
陳佑甄 陳功澧 陳彥樺 前列林鳳嬌、陳佑甄、陳功澧、陳彥樺共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和醫院等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3,238元,應徵裁判費115,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西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