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定國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楊定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63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8,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
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