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江桂美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拾參萬肆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壹拾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11月2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萬元整,約定於98年11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7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於93年11月2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萬元整,約定於100年11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6月28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桂美│95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134152││起│││││元│││││├──┼───┼─────┼──────┼──────┼───────┤│002│新臺幣│江桂美│95年6月2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09871││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桂美│95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4152││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江桂美│95年7月29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9871││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