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2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甘淑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4508元│自民國108年11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9929元│自民國108年11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甘淑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17日止累計25,753元正未給付,其中24,437元為消費款;1,31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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