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3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怡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楚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 陳凱旎 確為相對人李楚君之非婚生子女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3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怡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楚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 陳凱旎 確為相對人李楚君之非婚生子女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