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1號107年度金訴字第11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修毅指定辯護人柯林宏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43號、第2892號)、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3318號、第4141號、108年度偵字第160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偵字第4727號、第4729號),本院裁定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八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在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下午
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件除起訴外,並有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之案件。其所涉之犯罪事實較多,法律適用之問題較多,法律價值之判斷點較多。其閱卷時間相對增加,寫作時間相對減少,造成難以如期寫作完成,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嗣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有延後宣判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兩週餘,並通知訴訟關係人。茲再以相同理由,再延展宣判期日兩週餘,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