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債權人桃園市楊梅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傅鑫財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正州 、 林淑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債務人林淑芳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