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抗告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江柏緯 間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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