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彥鈞邱振財 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5年12月至107年11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若無,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間之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5年12月至106年5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另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間領取房租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釋明聲請人陳報之「水費、電費、瓦斯費」係由聲請人單獨負擔,或有同居之人共同分擔,又其比例或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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