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小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小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小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百力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源超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四百三十八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八條、第四百三十六之二十四條、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僅五萬四千五百元,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一)以書狀補陳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揭示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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