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三三號
原告乙○○
鄭發昌 右二人 顏宏斌 訴訟代理人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周玉群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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