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О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並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續行審理,被告應按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袁雪華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