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23號
原   告  王淑慧
被   告  郭上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上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26萬74元(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1號),其中
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修理費用部分,未據
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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