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2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德星 (即 謝金雀 之繼承人)
黃鈺琁 (即謝金雀之繼承人) 吳素霞 謝叔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 陸佰 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