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21號

原告 陳品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方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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