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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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162號

原告 楊珍意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 律師

被告 朱益源

訴訟代理人 張明源

張昊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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