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113號
原告 林炳榮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被告 徐秉成
QUIZONJAYARMALLARI(中文名: 杰伊 )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
被告 古振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辯論終結,茲因仍有部分事實有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