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113號

原告 林炳榮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被告 徐秉成

QUIZONJAYARMALLARI(中文名: 杰伊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

被告 古振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辯論終結,茲因仍有部分事實有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