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調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調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調字第119號聲請人 曾意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淑端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淑端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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