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潘宏霖受刑人王正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再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宏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潘宏霖因受刑人王正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於民國105年2月22日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5年7月23日確定,經移送執行後,聲請人囑託受刑人住所地所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該檢察署向受刑人住所地屏東縣○○鎮○○路○○○號送達傳票,命受刑人於105年12月19日10時到案執行,該送達傳票於同年12月5日由受刑人親自收受,已為合法送達,惟受刑人屆期未到案。經同地檢署檢察官拘提受刑人,惟員警於106年1月1日、同年1月6日前往受刑人上開住所拘提均未獲,而無法代為執行。嗣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6年2月21日前,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逾期即予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屏東縣○○鎮○○路○○○巷○○號寄送通知,於同年2月3日寄存於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惟受刑人屆期仍未到案,而有逃亡藏匿之虞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61號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月19日屏檢錦安105執再助74字第01756號函、拘票、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