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調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調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調字第112號原告 林宏明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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