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男37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其提供保證金後,被告業已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因被告有逃匿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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