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8歲
甲○○男30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6059號),本院認不宜簡易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因認被告甲○○、乙○○均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甲○○、乙○○於本院審理中,均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公訴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
1條之1第1項第4款但書之不宜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
45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晴翔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