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相對人 李蜂 相對人 李山豹 相對人 李萬津 相對人 李進 相對人 吳李邁 相對人 李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李德福 於民國89年9月22日以其所有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萬元抵押權予聲請人,嗣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內容迭經當事人雙方合意變更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如後:擔保債權總金額84萬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及相對人李進對聲請人所負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李進於95年8月16日邀李德福、第三人曾心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8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8月16日起至105年8月16日止,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述債務本息繳至105年6月7日後即未依約清償,依前開規定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431,074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又李德福100年3月4日死亡,前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由相對人等人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司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系爭建物雖於89年12月1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李進,然依首揭說明,仍無礙於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9月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李蜂、李山豹、李萬津、李進、李咱於同年月6日送達,相對人吳李邁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5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鄉○○○段││648-15│建│00│01│79.35│全部│相對人等6人│││││││││││││公同共有│├──┼───┼────┼────┼────┼────────┼─┼──┼──┼──────┼─────────┼──────┤│002│彰化縣○○○鄉○○○段││648-22│建│00│00│86.50│全部│相對人等6人│││││││││││││公同共有│├──┼───┼────┼────┼────┼────────┼─┼──┼──┼──────┼─────────┼──────┤│003│彰化縣○○○鄉○○○段││648│建│00│07│26.39│9000分之1134│相對人等6人│││││││││││││公同共有│├──┼───┼────┼────┼────┼────────┼─┼──┼──┼──────┼─────────┼──────┤│004│彰化縣○○○鄉○○○段││649│建│00│00│41.36│9000分之1134│相對人等6人│││││││││││││公同共有│└──┴───┴────┴────┴────┴────────┴─┴──┴──┴──────┴─────────┴──────┘┌─────────────────────────────────────────────────────────────┐│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5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16│彰化縣花壇鄉東│彰化縣花壇鄉華│2層加強磚造,住│1層:69.75;2層:71.75;合││全部│相對人李進所有││││前巷51弄15號│南段648-15地號│家用│計:1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