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細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細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細貴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又受刑人為本件聲請書附表所示犯行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公布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則比較新舊法之結果,當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謝細貴因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933號、101年度易字第119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4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95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5年8月12日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105執聲845號卷第4頁),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僅生扣除問題,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7月│101年09月09日│彰化地檢101年│彰化│101年度易│101年10月29日│彰化│101年度易│101年11月27日│彰化地│編號││││││度偵字第8195號│地院│字第933號││地院│字第933號││檢101│1至4│││││││││││││年度執│號經│││││││││││││字第│本院│││││││││││││5720號│102│├─┼───┼──────┼────────┼───────┼──┼─────┼───────┼──┼─────┼───────┼───┤年度││2│竊盜│共2罪,各處│①100年12月28日│臺中地檢101年│臺中│101年度易│101年12月11日│臺中│101年度易│102年01月03日│臺中地│聲字││││有期徒刑8月│②100年12月30日│度偵字第18179│地院│字第3095號││地院│字第3095號││檢102│第││││││號│││││││年度執│429│││││││││││││字第50│號裁│││││││││││││9號│定合│├─┼───┼──────┼────────┼───────┼──┼─────┼───────┼──┼─────┼───────┤│併定││3│竊盜│共2罪,各處│①101年01月10日│臺中地檢101年│臺中│101年度易│101年12月11日│臺中│101年度易│102年01月03日││應執││││有期徒刑4月│②101年01月10日│度偵字第18179│地院│字第3095號││地院│字第3095號│││行有││││,如易科罰金││號││││││││期徒││││,均以新台幣││││││││││刑2││││1千元折算1日││││││││││年8│├─┼───┼──────┼────────┼───────┼──┼─────┼───────┼──┼─────┼───────┼───┤月(││4│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101年09月09日│彰化地檢101年│彰化│101年度易│101年12月27日│彰化│101年度易│102年01月29日│彰化地│已執│││害防制│││度毒偵字第1646│地院│字第1192號││地院│字第1192號││檢102│畢)│││條例│││號│││││││年度執││││││││││││││字第││││││││││││││631號││├─┼───┼──────┼────────┼───────┼──┼─────┼───────┼──┼─────┼───────┼───┴──┤│5│竊盜│有期徒刑6月│100年12月10日│彰化地檢105年│彰化│105年度審│105年05月18日│彰化│105年度審│105年06月14日│彰化地檢105││││,如易科罰金││度偵字第2538號│地院│易字第342││地院│易字第342││年度執字第││││,以新台幣1││││號│││號││3900號││││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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