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105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上訴。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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