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67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命其於七日內補繳,該補正通知並於98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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