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69號原告乙○○○○○○
箱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人犯提解費用新台幣二千九百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楊金池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69號原告乙○○○○○○
箱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人犯提解費用新台幣二千九百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