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7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耀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妃 因99年度重訴字第577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中華民國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