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49號原告 林億樺 被告 詹德盛 上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2日以100年度補字第37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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