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5號

聲請人 陳芸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逸文 間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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