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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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773號
原 告 鄭宇 盛
鄭宇將
鄭育宜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費秀珠 即費暄
餘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06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1,806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7,62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128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
、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