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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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773號
原   告  鄭宇
      鄭宇將
       鄭育宜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費秀珠 即費暄
  餘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06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1,806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7,62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128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
  、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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