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769號
原   告  張欽州
       陸蘇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芳箴 即蘇愛
  惠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818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835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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