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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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03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 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以璇 律師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羅偉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兩造之婚後剩餘財產數額,尚有再釐清必要,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黃鈺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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