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100年上易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2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玟 足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354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5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洪玟足 犯詐欺取財罪,陸罪,各累犯,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洪玟足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246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98年12月間,以經營網拍生意需金融帳戶收取下標者價金為由,向不知情之 曾盈婷 (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4
922號、第20882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借用其中華郵局股份有限公司鳳山三民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作為詐財使用之帳戶後,即於99年1月間,在其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租屋處,分別以「aiko1105」、「elise31573」等2個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與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拍賣如附表所示商品之拍賣訊息,致 曾進譽 、 許宏賓 、 簡芮蕎 、 陳涵潔 、 蔡佩琴 、 陳冠易 等人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經得標後依洪玟足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曾盈婷之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內。曾進譽等人匯款後,均未收到下標購買商品而發覺受騙,經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玟足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詐欺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曾進譽、許宏賓、簡芮蕎、陳涵潔、蔡佩琴、陳冠易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許宏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下標網頁暨與被告以電子郵件聯絡之列印資料5頁、告訴人許宏賓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告訴人簡芮蕎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下標網頁暨與被告以電子郵件聯絡之列印資料4頁、告訴人簡芮蕎之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電子對帳單、告訴人陳涵潔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下標網頁暨與被告以電子郵件聯絡之列印資料2頁、告訴人陳涵潔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蔡佩琴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下標網頁列印資料4頁、告訴人蔡佩琴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告訴人陳冠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下標網頁列印資料2頁、告訴人陳冠易之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曾盈婷之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以及證人曾盈婷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elise31573」之申請人之證述及該帳號資料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6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6罪,各為累犯,爰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據以論處被告詐欺取財罪刑,固非無見;惟依刑法總則規定而加重或減輕其刑者(例如同法第47條第1項因累犯而加重其刑,同法第59條因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情輕法重而酌減其刑等等),亦變更其刑罰內容。是以形成罪責之法定構成要件要素,在判斷犯罪是否成立時,既因構成不同罪名而異其刑罰內容,或已適用刑法總則加重或減輕其刑規定而變易其刑罰效果,則在刑罰裁量時,自不得因其為特別構成要件要素或具備刑法總則加重、減輕事由而特予強調或重複引用,援為量刑審酌之事項,以免造成罪刑不相當之結果,此即學理所謂「禁止重複評價之原則」(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既以被告如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認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6罪,均為累犯,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竟將被告於97年間構成累犯之詐欺取財犯罪前科,援為量刑審酌事項(見原判決第2頁),顯違反「禁止重複評價之原則」,即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先則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五、本院審酌被告正值盛年,竟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利用網路刊登虛偽拍賣訊息,致使多名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所為自應懲罰,惟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各次犯罪所生損害金額尚屬有限,量刑亦不宜超過其罪責程度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曾允志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詐騙告訴人匯款情形一覽表┌─┬───┬────────┬───────┬──────┬────┐│編│告訴人│被告刊登拍賣訊息│虛偽拍賣訊息之│告訴人受詐騙│匯款金額││號││所使用之帳號│拍賣商品內容│匯款時間││├─┼───┼────────┼───────┼──────┼────┤│1│曾進譽│aiko1105│中古行動電話│99年1月13日│1,800元││││(露天拍賣)││22時許││├─┼───┼────────┼───────┼──────┼────┤│2│許宏賓│elise31573│中古行動電話│99年1月20日│5,000元││││(雅虎奇摩拍賣)│(NokiaN82)│14時26分許││├─┼───┼────────┼───────┼──────┼────┤│3│簡芮蕎│elise31573│NDSL遊戲主機│99年1月25日│3,200元││││(雅虎奇摩拍賣)││11時11分許││├─┼───┼────────┼───────┼──────┼────┤│4│陳涵潔│elise31573│NDSL遊戲主機│99年1月26日│3,200元││││(雅虎奇摩拍賣)││12時23分許││├─┼───┼────────┼───────┼──────┼────┤│5│蔡佩琴│elise31573│NDSL遊戲主機│99年1月28日│2,800元││││(雅虎奇摩拍賣)││13時39分許││├─┼───┼────────┼───────┼──────┼────┤│6│陳冠易│elise31573│中古行動電話│99年2月3日│2,000元││││(雅虎奇摩拍賣)│(SonyEricsson│14時24分許││││││Z610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