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 曾永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94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則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查聲請人主張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承審法官周群翔(下稱承審法官)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準備程序調查關於醫療費用請求部分時,問及聲請人為何要去看精神科,聲請人答稱:「因為睡不好」,承審法官竟告知:「不要告就不會睡不好了」等語;另於調查關於交通費之部分,承審法官詢問聲請人:「為何坐計程車不坐公車?」、「距離多遠?」,聲請人答稱:「1公里左右」,承審法官竟稱:「用走的就會到了」等語,承審法官之言語使其有被「貶抑」或「調侃」;又聲請人為儘早釐清肇事比例,雖於另案已聲請車禍鑑定,本案訴訟中再次聲請向另一個學術單位為鑑定,承審法官卻不願意再送鑑定,反而一再重複詢問聲請人是否需鑑定「醫療費之精神科的鑑定」,但精神科鑑定成本需新臺幣(下同)2至3萬元,聲請人請求醫療費用僅9,000元,爰聲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承審法官迴避云云。然聲請人並未證明承審法官對於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客觀上有何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僅因聲請人不滿意承審法官對於其所請求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用所為調查及詢問方式,即謂承審法官就本案訴訟已有偏頗之虞,惟此屬聲請人主觀感受,其既未提出客觀上足疑承審法官為不公平之審判,是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趙伯雄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