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張綵娟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