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安成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安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9條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19951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9條,裁定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彭盛智提出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