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NGUYENVANTIEN(中文姓名: 阮文進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111年度訴字第39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TIEN(中文姓名:阮文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依據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黃鏡芳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