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546號上訴人即被告MOHDRAFEBINMOKMIN選任辯護人 鄭皓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JALAIDIBINMALI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吳孟桓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ABDULLABINISMULA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林金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SEZALIEANAKBIKACHO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黃逸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ABDULMANANBINABDURASIS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陳寶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AZHMILBINABDULMANAN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伍安泰 律師上列被告6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OHDRAFEBINMOKMIN、JALAIDIBINMALI、ABDULLABINISMU
LA、SEZALIEANAKBIKACHO、ABDULMANANBINABDURASIS、AZHMILBINABDULMANAN,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起(民國112年3月1日起),均延長貳月(2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6人涉嫌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
二、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6人,並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本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